第二十四条
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在居民住宅区、机关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制药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