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覆盖范围合理延伸;新增供热全部使用清洁能源,优先发展分布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