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本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