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卡山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活动,不得使用危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安全的药物或者方法。防治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于防治活动实施前二十日向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