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卡山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提升巡护装备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对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