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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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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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