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