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任务、保护对象、管理要求、保护措施等事项,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公开并实施。组织编制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应当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深入论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