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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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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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