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