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