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授权范围内兵团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行政执法职能。

兵团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各师、市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