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