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投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