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投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