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矿区生态修复、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