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