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地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和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