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地质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地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