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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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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地质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地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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