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分类分级采取保护和利用措施。

在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内从事参观、旅游、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