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