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