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场地采取永久性防护措施,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