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年度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