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