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