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