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机构(以下称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运营、服务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高速公路沿线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