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高速公路沿线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布局,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与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和运营相协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