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尚未生效

建设单位从事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高速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高速公路经营者相应的补偿。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