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尚未生效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服务区等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等非公路标志,以及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广告设施等非公路标志,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悬挂广告设施等非公路标志。

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利用沿线广告设施开展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