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等场所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道路运输或者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等违法行为,以及营运车辆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