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Not yet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高速公路沿线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布局,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与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和运营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