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尚未生效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公告和标桩、界桩的设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