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尚未生效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且不听劝阻,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车辆在服务区、停车区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