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