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托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资源,融合旅游休闲、现代物流、特色文化、地方农副产品、商贸消费等产业,打造地域主题特色服务区,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探索服务区与低空经济等新业态融合发展。推动高速公路通行费、消费积分等优惠激励机制建设,促进餐饮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物流仓储、数据服务等业态融合发展,拓展服务区综合服务功能。
已建成通车的服务区出现设施不足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申请改建、扩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