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解缴车辆通行费,并共同承担清分结算服务费。

收费高速公路联网方案、收费流程、车辆通行费统一结算和管理、清分结算服务费用分担等规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