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按照规定记入信用记录,相关车辆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一)一年内累计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达到三次或者单次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一千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车辆通行证件或者通行介质的;
(三)提供虚假车辆、货物信息,骗领电子不停车收费装置或者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四)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者物品)超过三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