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