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五万元以上、对单位作出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