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主要部件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