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