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分类处置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宣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指导村(居)民分类收集、投放生活垃圾,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