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