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门户网站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发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其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量、处置量及去向等生态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市场交易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平台,为固体废物的管理、收集、处理提供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