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对管辖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