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 其他危险废物第四十七条有效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销毁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倾倒或者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