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销毁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倾倒或者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