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 其他危险废物第四十八条有效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物的管理。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应当分类暂存,不得随意倾倒。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当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弃置、填埋。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