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二节 医疗废物第四十二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使用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复核、查验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重量,转移医疗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因产生医疗废物单位分布分散或者路途较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医疗废物中转站或者实行运输价格补贴。医疗废物中转站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医疗废物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