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二节 医疗废物第四十三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取得许可证,对覆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处置。对不能处置的医疗废物,送交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保证正常运行。以焚烧方式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飞灰、废活性炭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以蒸煮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后,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单独或者专区填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