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分类收集,建立临时贮存点,其容器、包装、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