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负总责。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妥善贮存,定期外运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